高空抛物老是“全楼买单”?法律规定有望调整了!

柳州资讯 2019-08-23 09:3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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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侵权责任法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8月22日上午,《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两部草案三审稿紧跟社会关切,对于高空抛物、摄像头偷拍、个人行踪泄露等热点问题拟作出规定。

高空抛物要明确责任

现行侵权责任法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对此作出调整规定,发生此类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明确“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

禁止在宾馆安装摄像头偷拍

近期,在宾馆房间等场所安装针孔摄像头偷拍事件屡有发生,引发公众担忧。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将“隐私”的定义明确为“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并增加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同意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搜查、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行踪信息”列入保护

只要花几十块钱,就能买到明星的航班信息?相比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个人行踪的泄露同样让人感到不寒而栗。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拟在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等基础上,将“行踪信息”和“电子邮箱地址”也列入个人信息范围加以保护,有望对该问题的蔓延起到遏制作用。

防止滥用“自助行为”规则

针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中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财物的合理措施,并在事后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为防止该规则被滥用,建议进一步严格限定适用条件。对此,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明确,在上述“自助行为”规则适用条件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一个条件,即“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才可以实施自助行为。

限定“自甘风险”规则适用范围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中规定了“自甘风险”规则:自愿参加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他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他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安全保障责任的规定。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对上述“自甘风险”的规定作出修改:一是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二是如果活动组织者为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适用学校等教育机构在学生受到人身损害时的相关责任规定。

规范人体基因科研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在此前“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基础上,增加“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的表述。

新华社记者黄宗治摄

鼓励遗体捐献

生前没有表明是否捐献遗体,去世后家人能不能替其作出捐献决定?为进一步鼓励遗体捐献,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拟作出规定,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献。

来源:人民网

责编:Jam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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