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职工在隔离期间工资怎么算?劳动关系等权益如何保障?

柳州资讯 2020-02-06 10:3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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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工资待遇如何计算?

疫情防控期间,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等权益如何保障?因疫情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工资待遇如何计算?

(图片来源于网络)

针对这些问题,2月4日,记者采访了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相关负责人。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负责人介绍,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紧急下发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4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合同、职工工资待遇权益、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企业不得随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

根据《通知》,一是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二是用工单位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企业按正常出勤支付职工在隔离期间的工资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不包括上述的相关人员),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不低于当地较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包括企业自设的福利假),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延迟复工期间,工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受政府发布的延迟复工命令限制,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2020年2月3日至复工前一天)的工资支付,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因疫情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按照《通知》要求,企业要合理安排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如还有其他疑问,企业和市民可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查阅《通知》原文,也可致电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0772-2822378)进行咨询。

来源:柳州日报

编辑:Kri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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