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侵吞千万棚改巨款 检察院"取保候审"遭质疑

焦点网友99001092438 2017-04-13 11: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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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黄某涉嫌侵吞1200多万元棚户区改造工程资金被广西钦州市钦北检察院逮捕审查起诉,在钦北公安分局不知情下,检察院以其“家中老父病重需要照顾”“需要打理承包工程不能影响城市建设”等理由予以“取保候审”。

核心提示:黄某涉嫌侵吞1200多万元棚户区改造工程资金被广西钦州市钦北检察院逮捕审查起诉,在钦北公安分局不知情下,检察院以其“家中老父病重需要照顾”“需要打理承包工程不能影响城市建设”等理由予以“取保候审”。

■华声晨报记者 罗荣华  农卫红

1200多万元棚户区改造资金被侵吞

“那1200多万元是业主转入我们公司的,该笔费用是国家拨来建设棚户区改造的资金,而钦北区检察院的做法可能将导致这1200多万元国有资产流失。”恒辉集团浦副总经理告诉记者。

据了解,2014年1月 9日 恒辉集团在成都成立分公司,由黄某任成都公司经营负责人,主要负责分公司的经营管理。期间,恒辉集团中标眉山《岷东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2-12号工程》项目,该棚户区改造总共三期,排名前列期工程总投资3.8亿元。2015年4月1日,恒辉集团与开发区业主签订施工合同。

然而,2015年6月下旬,恒辉集团得知,黄某利用作为该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便利,私刻公章和伪造相关文件,要求项目业主把眉山岷东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2-12号楼及1号楼安装工程的安全文明措施费及工程进度款共1200多万元打入恒辉集团在成都开立的投标专用账户,之后黄某分转入其私刻公章和证件开立的“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账户,最后黄某又将款项分别转入某劳务公司账户和其个人账户。

浦副总经理表示:“黄某从未担任成都分公司负责人,他为了侵吞这笔资金,伪造恒辉集团、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以及成都分公司、分公司财务专用章、分公司负责人等总共六枚印章,还伪造恒辉集团四大证照一套,伪造成都分公司证照一套,私设分公司账号两个,他是有意识地想侵吞棚户区改造资金。”

就此,记者近日电话采访黄某时,其表示“正在开会,不方便接受采访”为由,未予以回应。

涉嫌犯罪,黄某被逮捕审查起诉

为避免有业务往来的各业主单位和个人再次上当受骗,2015年8月8日、8月11日、9月6日,恒辉集团在《四川工人日报》、《天府早报》等发布了6份声明和公告,内容为:“黄某伪造恒辉集团成都分公司的公章及证照,欺骗当地银行并私自开立账户。并以此账户私自骗取工程款,侵占公款等款项违法行为,恒辉集团己经于2015年7月23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要求黄某立即投案自首。” 

据悉,对于恒辉集团此举,黄某认为报纸上所刊登的声明中用了“胆大包天”、“瞒天过海骗术”等带有贬损性的语言对其行为进行描述,有损他的名誉,为此将恒辉集团起诉到法院。2016年12月2日,成都市武侯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恒辉集团在全国发行的报刊上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2015年9月29日,恒辉集团以黄某职务侵占向眉山市公安局岷东新区分局报案。该分局受理后,经过调查,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理由为“恒辉集团控告职务侵占犯罪没有犯罪事实”。

随后, 恒辉集团向钦州市钦北区公安分局报案。2016年1月12日,钦北区公安分局以黄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予以立案侦查,2016年9月1日,黄某被钦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随后钦北区公安分局将其移送至钦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取保候审”理由令当事方很“费解”

2016年12月8日,恒辉集团突然接到钦北区检察院一位检察官口头告知:钦北区检察院己于12月7日下午给予犯罪嫌疑人黄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恒辉集团遂要求钦北区检察院给予书面回复,但钦北区检察院不愿意出具。恒辉集团随后联系钦北区公安分局了解情况,该分局表示对黄某办理取保候审一事并不知情。无奈之下,恒辉集团将此事反映给媒体,今年1月7日,一家网站采访了钦北区检察院,并以《广西某检察院“优待”嫌犯将给社会带来危害?》为题发表,该院一位检察官在接受采访时就为何给黄某“取保候审”理由为:

1、钦州钦北区没有管辖权。案件是发生在四川武侯区,不是钦北区检察院管辖,钦北区检察院没权限处理这个案件。况且,给予嫌犯取保候审也不一定要通知受害方。最需要明确的一点是,钦北区检察院没有管辖权。给予取保候审是严格按程序进行的,因为数额巨大,检察院肯定不敢违反程序进行取保候审。同时,就此事,钦北区检察院己经汇报到广西区检察院,广西区检察院要求钦北区检察院妥善处理该案子。

2、广西梧州市的发展需要对他进行取保候审。 黄某是四川一家公司在广西梧州市一个工程的负责人,这是该城市发展的一个重要项目,他在2016年12月25日前,一定要进行审核结算,要不然整个梧州的城市发展工程都要受到影响,贷款等工作都不能如期进行,还有2000多万元员工工资发不出,是影响“非常非常大”的事件。如不能取保候审,就会影响梧州的城市发展。

3、取保候审不影响检察院办案,办案正在侦查阶段,他没有毁灭证据,没有逃跑,没有串供,没有其他影响侦查的活动。黄某能做到随传随到,能保证一天能够过来。目前嫌犯是在四川成都,不在钦州,他去哪里都向检察院打电话汇报。如果他离开取保候审管辖区不汇报,检察院就可以重新考虑取消取保候审,把他抓回来。日前为止检察院没发现他有违反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武侯区也没有反映他违反相关规定。

4、家庭原因,他的父亲病重,需要他照顾。

5、目前检察院还没有完全确定嫌犯侵占受害方1200多万元财产,如果检察院完全有证据证实确定嫌犯的罪名成立,检察院不会给他取保候审,就会移交法院直判了,检察院就可以结案。目前,证据还是不足,检察院还是可以给他取保候审,这需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确定嫌犯的罪名。检察院已把案件退回去给公安机关进行重新侦查补充材料了。取保候审还有最关键一点,黄某本人没有社会危害性、没有危险性,该案件不是杀人、放火的危险性案件。

媒体的报道引起了钦州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重视。由于恒辉集团的注册地点是在钦州市钦北区,是当地纳税大户,为社会提供就业岗位上万个。1月13日,钦州市委派出工作人员到恒辉集团以口头表达方式,告知钦北区检察院给予黄某办理“取保候审”理由,内容与某网站采访的一样。恒辉集团虽对此提出异议,但最终还是不了了之。

浦副总经理告诉记者: “黄某被取保候审20多天之后,检察院才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相关材料,而不是黄某在被逮捕期间要求补充侦查,这种做法不是很反常吗?”

而更令他费解的是,3月17日,钦北检察院两名工作人员到恒辉集团作解释时称,对取保候审一事给恒辉集团“带来伤害和误会表示歉意”。

棚户区改造项目面临停工

2017年1月20日,记者就此采访了钦北区检察院,该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案件钦北区检察院已将情况汇报到广西区检察院,由于工作太忙,不方便接受记者采访。

据了解,钦北区检察院所说黄某在梧州搞工程,是亚行贷款梧州市城市发展项目红岭36、37号道路建设土建工程项目,记者向梧州市住建局、梧州市东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梧州市劳动监察支队等部门了解到,该项目并不存在拖欠民工工钱的情况。

而岷东城区棚户区改造工程一位负责人表示,由于1200多万元资金流失,棚户区改造工程目前面临停工,2500多民工的工资无法支付。今年春节前他曾打算组织民工去钦州讨薪,后来由于恒辉集团相关人员阻止才没有去成。

浦副总经理表示:“黄某的行为不仅破坏了恒辉集团的正常经营秩序,同时导致一个高级重大在建项目面临停工的危险,造成材料款无法支付,2500多名民工工资无法发放。如果其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遏制,将会对岷东城区棚户区改造工程带来影响。而且,这笔资金属于国家财政拨款,黄某这是在侵吞国有资产, 钦北区检察院对黄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有可能导致黄某转移财产,使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无法追回,造成国家重大财产流失,这难道对社会没有危害吗?”

律师说法: 

“取保候审”违反相关法律程序

那么,黄某的做法是否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钦北区检察院给予黄某取保候审,是否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对此,广西南宁市兴宁法律事务中心律师左正前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综合本案,检察院给予黄某取保候审的理由与上述法律条文规定并不相符。

在本案中,黄某从未担任成都分公司负责人,只是成都分公司经营负责人,他为了侵吞这笔资金,伪造恒辉集团、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以及成都分公司、分公司财务专用章、分公司负责人等相关证照、印章,在银行私设分公司账号。同时,黄某利用职务便利,让棚户区改造的业主把1200多万元资金汇到他所设的账户,然后转入他私人账户,这一系列行为,说明他是有意识地想侵吞棚户区改造资金,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

而黄某所侵占的是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是业主支付给恒辉集团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及工程进度款,这有可能导致项目停工、项目安全施工存在潜在危险,同时有可能造成材料供应商没有得到相应款项而上诉,农民工工钱无法正常发放而导致农民工上访。这个案子涉及到民生工程资金,影响到上万居民的居住条件改善问题,同时波及到2500多名农民工的工资,对整个社会的影响较大,属于特别重大的案件。而钦北区检察院认为黄某的行为对社会没有危害性,就这么草率给予取保候审,从这个角度而言,此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能否取保候审值得商榷。

而且,钦北区检察院给予黄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后,才让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相关材料,这已经违反了相关程序。按照相关规定,如果检察院在给黄某采取取保候审之前,认为公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不足和对社会危害不大的,可以给黄某取保候审措施,而不是在给黄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后,才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检察院此做法纯属“先斩后奏“,违反了相关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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